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产权的归属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李中亮)
发布者:普罗米修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06-21 查看次数:1(次)
引言
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相应地房屋的价格也是水涨船高,房产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房屋权属的
归属问题、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你争我夺的主战场。
一、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产权的归属
《婚姻法》第17、18、19条规定了我国“共同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的夫妻财产基本制度,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房产成为公民的主要财
富载体,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
虽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的出台不断明确离婚案件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房屋产权特别是按揭的房屋产权如何分割却并不明确。
按揭贷款购买房屋的基本流程包括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缴纳首期款、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产权登记等主要节点,每个节点可能因为银行审批问题、
产权登记办理时间问题而有一定的时间差,也就有可能发生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缴纳首期款、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在结婚登记之前,而产权登记在结婚
登记之后,即“按揭在前、登记在后”房产的归属就最有可能发生争议,《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房屋产权的确认以登记原则,更是
引发究竟产权登记在结婚登记后的房屋产权是归产权登记一方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疑问。在物权法出台前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深圳市中
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按揭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都做了有益的探讨,并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其中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中
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2条第一款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
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其没有完全明确产权登记在结婚登记后这一个时间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6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也规定:“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预售合同的买受人为该方且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
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同样的,其也没有明确区分产权登记在结婚登记前与登记后的问题。
二、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
(一)按揭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解决了“婚前按揭,婚后登记”房屋产权的归属遵循“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在夫妻感情不和诉
至法院的情况下,双方协商的可能性很小,房产登记一方一般是不愿意将自己辛辛苦苦攒下的房产给予对方补偿的,尤其是这类按揭买房的主贷人也
多是房产登记一方。而作为非主贷方由于多年对家庭付出较多,而没有就业或者经营,会认为房子也没有,补偿也没有,一旦离婚,等于是净身出户。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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