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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劳动纠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案件律师提醒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5-23 查看次数:1(次)

在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普罗米修代理的劳动案件也不下几百起。在做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当中,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与各位分享。


劳动争议案件普遍的特点就是标的额普遍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由于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相关的证据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造成了劳动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很多。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在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争议: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

四、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

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主要就是这六个方面,还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等案件,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档案,不办理保险转移引起的争议。由于数量较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下面就以上几个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分别阐述一下法律依据以及劳动者的应对策略。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其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对于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支付给劳动者。因此,在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管当初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日期为哪天,用人单位都应该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还有一种普遍情况是,很多单位都有季度奖、年终奖,做销售的有销售提成,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这部分一般都在年末发放。如果劳动者在中途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就以时间不到得不到这部分收入为由,拒绝发放给劳动者。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各项奖金以及提成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该按时支付给劳动者,如果拒不支付,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以我代理的多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销售提成案件的经验。



劳动者主张销售提成的,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销售业绩的证据和销售提成的依据。如果没有这两项证据,很难获得仲裁庭的支持!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的企业要求职工周六也照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为,属于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法律关系简单,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举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为考勤记录一般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劳动者很难举证,我所代理的很多案件,劳动者唯一能举证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这一条,要求仲裁庭责令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记录,如果拒不提供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不讲诚信,干脆伪造考勤记录,给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前,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于用人单位伪造的考勤记录,一定要仔细甄别,找出矛盾之处,从而赢得仲裁的胜利。

好多单位为了合法剥削劳动者,打着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的幌子,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而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否则是无效的。

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即:(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由于劳动合同法是 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2008年以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说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6个月,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 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不是6个月的。

很多劳动者有个误区,以为所谓的双倍工资,是要求单位除了支付的工资外,另行支付2倍的工资,实际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另外再支付一倍的工资。比如一个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由于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了已经支付的2000元工资外,还要另行支付2000的双倍工资,而不是4000元。

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际代理的索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如果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基本都能获得支持。但是,就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多单位不讲诚信,或者否认劳动是其单位职工,或者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给裁决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如何举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很多方法,如有的劳动者以家庭成员遭受交通事故要求家属陪护开收入证明或者办理信用卡为由,要求单位开具工作时间以及收入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当然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举证更加灵活方便,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都是可以想办法举证的。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以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或者支付加班费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仲裁只支持2008年以后的部分,也就是按劳动者2008年以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补偿。

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也分两部分补偿。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2008年以前的年限,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除非万不得已,不要主动辞职,那样一般情况下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就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很多的实际案件,很多用人单位简直就是道德败坏,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想办法去弥补,却千方百计的想出各种办法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达到不支付或者少支付补偿金的目的。就如何对付单位的这种做法,有很多劳动者咨询过我,因为自己没有做过企业的管理者,也没有想出太好的办法。看了这篇文章的劳动者如果有何好的妙招,对付单位这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卑鄙做法,可以写出来告诉大家,一起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由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私下约定的放弃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无效,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这里,要特别告诉劳动者的是,虽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不能要求企业直接将保险费用支付给员工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与社保有关的纠纷都不能仲裁,如果企业未能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没有办法享受社保待遇发生纠纷,员工可以申请仲裁。


6、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对于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职工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不同级别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对于职工发生工伤,应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这个不是解决的焦点。我代理的很多工伤索赔的案件,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单位否则劳动者是其单位职工,造成了申请工伤认定困难。还有的发生工伤后,单位使用缴纳保险的其它员工的名字为实际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办理的住院手续,造成了对于实际发生工伤的职工,劳动行政部门不给予工伤认定。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应该注意保留收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在这里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句,申请工伤的认定时效为1年,从发生工伤之日起算,所以注意不要超过这1年的时效。那有的劳动者会问,如果超过一年的时效,就没有补救办法了吗,就不能要求单位赔偿了吗?不是这样的,如果超过了1年的工伤认定时效,只是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工伤认定,但是并不是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丧失了。劳动者依然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具体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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