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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应该注意的股权
发布者:陈晓迁实习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查看次数:1(次)

标题:公司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应该注意的N多点

公司企业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公司的整体生命历程中,有哪些点你需要注意呢?有哪些方面你需要专业地指导呢?专业人士又可以在哪些方面为你的公司保驾护航呢?以下是我的个人总结。(备注:整体适用的情形,也是在我们的法律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

     

以下介绍的N多点只是提醒大家在设立公司和公司的发展中应该稍加注意的问题,先认识到点的重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设立协议方面:企业的出生是指投资者从准备投资到最终工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的全过程。投资者在希望成立公司之初,在满足了公司设立条件并进行设立登记后,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股东协议》或是《发起人协议》,法律实务中,因为缺乏专业人士的意见指导,很多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都存在诸多漏洞。如对于出资形式(专利权的出资形式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引发后期争议)、出资期限、比例都未能够明确约定;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抽逃出资的责任等)甚至没有相关的条款予以约定,为今后各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埋下隐患。

        

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闽经终字第31

1999年初,卓晟公司组织建设水上乐园工程,因资金不足乃多方寻求借款或者参股。杨真龙与卓晟公司于1999310日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主要约定:

1、卓晟公司吸收杨真龙投入的500万元(以6月底前实际投入金额为准),形成水上乐园的资本金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杨真龙作为水上乐园的股东之一,按其投资额所占比例享有权利、承担风险和责任。

2、若杨真龙对设计工程施工的变更有不同意见或者对管理有较大分歧时可向卓晟公司转让投资;若杨真龙认为该项投资收益不高、风险过大,可在该项目建设完成投入正常经营期满五年后进行转让,由卓晟公司收购,转让收购价为资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协议签订后,在协议尚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杨真龙即开始委托他人向卓晟公司或者后来注册成立的水上乐园交付投资款。卓晟公司承认在签订上述《合作投资协议书》时知道原告杨真龙的华侨身份,但始终没有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后来投资各方因为《合作投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诉诸法院,本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确认杨真龙与卓晟公司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无效。

《合作投资协议书》本身具有合同的性质,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会出现无效、可撤销等等情形,也是我们在实践中应充分注意的点(尤其是相关法律在发起人的身份、公司性质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

除了签订相对完善的《合作协议书》,还有注意的实务问题是股东货币出资的来源、是否涉及代为垫资、是否出资瑕疵,若存在这种情况,又该如何约束相关股东的权利,下周关于公司章程的点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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