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努力和辛勤付出后,公司日益发展和不断壮大,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此时,公司增资的事宜就提上了日程,公司增资属于公司经营中的特大事项,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特别多数表决,以期慎重。
《公司法》第43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规定:依照《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办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来源有哪些呢?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1、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增资。即公司所增加的注册资本来源为公司的税后可分配的盈余或者资本公积金。
2、向股东募集资金增资。即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公司股东的追加出资。
3、向股东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增资。即引入新的投资者。
以上三种方式,各有优势。其中第三种增资方式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原有股东的股权稀释问题和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最为复杂。
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新加坡中华环保科技集团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在该起案件中,投资人是一家设立在新加坡的公司,其于2005年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外资股东;而后,投资人于2008年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增资,增资额为2.5亿元。首期缴纳20%,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清。2年届满时,投资人仍未缴清剩余出资约1.9亿元。
于是,目标公司对投资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投资人缴纳剩余出资。但是目标公司并未一次性要求投资人缴清剩余全部出资,而是先提起了要求投资人缴付4900万元增资的诉讼;第一次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目标公司又提起了要求投资人缴付4500万元增资的诉讼,但是第二次请求却未得到法院(最高院)的支持。
在第一起4900万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投资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正在申请减资,所以支持了目标公司的诉求。在第二起4500万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投资人及其新委派的法定代表人积极申请了减资以及撤诉,但是省高院基于以下理由依旧支持了目标公司的诉求:“认定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在无证据证明投资人新委派的人士被登记为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其代表目标公司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予认可。
同时,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其唯一股东履行增资所确定的出资义务,投资人(即唯一股东)不予主动履行,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减资申请,以抵销目标公司的请求,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而后投资人上诉至最高院,最高院最后支持了投资人的主张,并驳回了目标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最高法院在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明确了在具体案件中内部任免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冲突时中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后记:各位公司的掌门人,在公司增资发展,扩大规模的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如何才能保住自己辛苦创造的公司,具体问题,请找专业律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