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的儿子被狂犬咬伤,到某乡卫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种了5针人用狂犬疫苗后,仍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15万元,但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
诉讼过程中,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朱因怀疑病历资料造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医学会遂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认为,朱某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视为乡卫生院尽到了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样,最终败诉公堂。
杨某的妻子梁某因感冒住入某医院,5天后不治身亡。杨某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请赔偿。法院受理后,杨某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需要主动申请。该案后因医院也未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以该医院未能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尽到举证责任为由,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机构如果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要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索赔方千万莫主动申请。
某甲于2003年5月12日入住某医院肝胆科拟行手术治疗。6月18日,医生在静脉麻醉下采用腹腔镜行胆囊结石取出术,从某甲胆囊中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的结石,但某甲术后昏迷不醒,10天后死亡。某甲死亡后,其父母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接受了3万元慰问金。
事后,某甲父母得知,其子死亡系医院手术中过错所致,遂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院却认为,某甲的近亲属已经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不能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申请或向法院起诉。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某甲父母的申请,最终,经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医院同某甲父母达成了由医院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
行政调解是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新增的一种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民事争议的机制,当事人先选择行政调解,有助于快速地解决纠纷获得赔偿。
当然,若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再行提起诉讼,也可能反而拖延赔偿纠纷的处理速度。先行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某甲父母经行政调解,与医院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获得赔偿的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