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利润分红多年未分配,这种情况下,股东对自己的股权进行了转让,那么对于股权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股东股权转让后还能请求分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案例精讲:李某在1992年与其他股东投资20万元成立了A公司,后公司发展迅速。2004年3月8日年,李某将个人所持23.5%的公司股份卖给A公司并约定“本协议自实施起,李某不再享有电器公司股东权益”。A公司作出《关于李某自主经营销售北京分公司的决定》,内容涉及到李某将其所有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李某在2005年4月28日将股本转让给案外人张某。现李某要求A公司分配2004年3月8日前公司未分配利润,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2005年4月28日前,李某仍系A公司的股东,其有权利要求A公司分配利润。虽然公司作出《关于李某自主经营销售北京分公司的决定》,但A公司不具备成为本公司股东的身份条件,且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东股权的法定条件,该内容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后的2005年4月28日,李某与张某达成股本转让协议,该协议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即使李某、A公司已经部分履行了2004年3月8日的《关于李某自主经营销售北京分公司的决定》中关于李某将其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内容,但2005年4月28日协议的签定及履行,应视为A公司收购李某股权协议的变更。因此,2004年3月8日作出的《关于李某自主经营销售北京分公司的决定》对李某没有约束力。法院支持李某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