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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5大无效约定你必须知道!!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13 查看次数:1(次)

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无效约定一: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一年前,张女士带着六岁的女儿与同是离婚的老宋新建了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夫妻双方想再生一个宝宝。张女士前夫李某知道后,经常拿着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上门闹事。李某表示,当时双方离婚时协议好,为了女儿成长,双方再婚后均不得再生育子女,违反协议的话,要赔偿对方一定的费用。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二: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半年前,林先生与前妻因婚后家庭矛盾争吵不断而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感觉十几年来的夫妻情分来之不易,遂双方签订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均不得再婚,一年后若两人仍未复婚则可各自寻找幸福。现林先生与认识了半年的姚女士准备步入婚姻殿堂,前妻一直以各种理由骚扰林先生,前不久还拿着双方的离婚协议到未婚妻姚女士的工作单位大闹给林先生和姚女士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之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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