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公布了。
它是汽车流通领域的大事。
仔细查看新法,与此前的《汽车销售品牌实施管理办法》相比较,感觉它的变化不小,总的来说,是更加科学了、合理了、公平了,更加鼓励竞争了。概括一下,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表述更加规范、严谨、有分寸
1、再次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突出权益的“合法”性质
这样做是非常及时的,且与刑法对“医闹、车闹”条款的修改相匹配。因为这几年,“车闹”事件频发,不断有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案例,甚至有消费者借维权敲诈,从而使合理调整法律环境的重要性凸现。
2、增加“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及“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条款,体现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的需求。
二、首创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模式、售后服务模式
这是本次修法最重要的改变。它引领了汽车业的发展方向,与国家“互联网+”的大方针契合,将对汽车业产生巨大的深远的影响,汽车业可能因此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
三、归集主管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和自律
1、将原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多部门多头分散管理的行政权统一集中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使行业管理集中有效。
2、将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从“要”改成“应当”且增加了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等内容,是典型的赋权条款,这对汽车行业来说,是走向自律、自觉、自我保护的非常重要一步。
事实上,近几年,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展迅猛,按品牌或主要业务成立了很多分会,做了很多实事,已经走在前面了。
四、品牌销售仍是主流,但对厂家多有限制,为经销商松绑,为市场增活力
1、尽管,汽车品牌授权备案已停止,但本次修法仍未彻底跨出“品牌销售”的框架,仍规定未获厂家授权而销售汽车时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说明、提醒、告知,这就使得非授权经销商的竞争力可能被削弱。
2、明确规定授权最低期限,改变了一年一授的现状,可以稳定经销商队伍、稳定汽车市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明确规定了法定情形下的收购、回购,进一步缩小了厂家控制经销商的空间。
4、只规定“按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大卖场、多品牌式汽车销售模式将没有法律障碍。
5、禁止或严格限制厂家搭售、限售、压库存、分摊、限制服务、限定规格及供应商、干涉人力财务等经营活动。
6、明确厂家商务政策原则、规范。
五、禁止限售,与反垄断法一致
1、明确提出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地、不得限定各种服务的提供商,与反垄断法规定一致。
但是,目前不少地方限购、限行、限号等等,可能使本项规定操作困难,更加削弱经销商经营能力。
2、明确规定不得限制配件销售对象、把实际存在的转售合法化,为改变配件价格虚高创造条件。
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配件按来源形式进行分类
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提出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等概念,而不是从技术角度的总成、电子元器件等等。
这样的分类法,可以提高配件的利用率、减少无谓的争议(误解),但“质量相当配件”、“回用件”可能易起纷争,可能要有一个适当的过程,才能理顺各方关系。
七、明确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有更多的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