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诉求】
2、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判决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
3、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七万,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三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五仟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三十万零五千元。
【法院观点】
二、关于被告是否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问题。被告在网络上宣传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广告宣传方式及时间、地点、版面相匹配;
三、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及维权成本的问题,该问题时间就是损失数额应如何确定问题,应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维权成本)、被告非法使用原告肖像所获利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其他相关情况。
【判决结果】
二、被告纪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5000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
1、是未经本人同意;
2、是以营利为目的。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被侵犯肖像权的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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