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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过错致客户损失6.6万,客户只能要回3.9万?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26 查看次数:1(次)

金融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金融机构之间所发生的因货币融通而引起的纠纷。而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保险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纠纷明显呈上升趋势。


银行过错致客户损失6.6

法院:双方均担责,银行赔3.9万元



周先生是一家小店老板,因为业务需要,他向某银行重庆分行申请了一个POS机。刚使用不久,有一笔业务在刷卡交易时出现了问题,钱并没有转入指定账户。周某发现后,立即找到了该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


陈某通过网上查询到一个400开头的服务电话,并拨打该电话咨询周某反映的问题。电话那头让商户自己打电话联系他们的0119号工作人员。随后,陈某通知周某联系该号码。


可数分钟后,周某就电话给陈某反映,自己按照对方要求后,账户内6.6万都被转走了,怀疑自己被骗。


两人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后周某以银行人员向其提供诈骗号码,对其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周某损失6.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银行赔偿周某3.9万余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经济交往中的风险,当事人均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故而发生民事侵权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该银行作为POS机交易的委托划款方,其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银行提供诈骗电话,存在明显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周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对于明显有违生活常理的异常操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过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对周某的损失酌情划分承担比例。



上班时高处摔落致伤残索赔

法院: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56

 

一公司为职员购买了一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保险限额60万元)。近日,一职工马某在上班时发生意外从高处摔落,导致马某重度智力障碍属2级伤残,四肢瘫属4级伤残的保险事故,共花费医疗费6.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马某拿着病例和相关证明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无法确定为由未赔偿,故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医疗费赔偿+伤残等级)赔偿62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马某保险金5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共计56万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故过程,排除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逻辑的可能,即可认为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在本案中,马某举示了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而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用以反驳马某的证明目的,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



丈夫买房后不还房贷

法院:妻子知晓这笔贷款,夫妻共偿还 


近日,一银行起诉了一对夫妻。原来男子陈某向该银行申请个人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并且与陈某、陈某的妻子周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购买的商品房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可后来陈某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周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周某支付银行未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相关利息。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在本案中,虽然《个人贷款合同》是以陈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但是周某作为陈某的配偶,知晓该贷款事宜,并且同意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签字。

 

而且无证据显示陈某与银行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陈某、周某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独立偿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故涉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周某共同偿还。这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主张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除了传统五类金融纠纷,随着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纠纷也将逐步增多,例如票据、P2P网络借贷、融资租赁、信托、理财产品纠纷等也将陆续在诉讼环节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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