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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汽车4s店维修高达30万元,车主拒绝提车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27 查看次数:1(次)

如果不是真实的发生在自己身上,小林会以为这只是4s店跟他开的一个玩笑。去年5月初小林买了一辆32万元的爱车,由于一场车祸后被送至4S店。维修近5个月后,高达30万余元的维修费让小林和4S店、保险公司展开了漫长的拉锯战。

       


小林坚称,他在4S店拿到高达33万元的维修结费单前,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4S店,都未曾告知车辆的定损金额和维修费用如此之高。而4S店则认为,这次理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小林提出少付费用多开发票,是意图从其中赚差价得利。如今,这辆被修好的车依然停在汽车4S店里,等待纠纷的解决

       

              

纠纷一:维修结费单最初高达33元?

由于事故车辆在延保期内,接到通知的4S店派人将车拖至店内,准备拆检。为便于修车,小林授权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在《授权书》上签字。此时,小林被4S店告知,修车费用估计要“10多万元

 此后车送修后,近5个月时间里,小林去了该4s店不下20次,但都被告知暂时没有修好。直到今年128日,小林接到4S店的电话,说车已修好,让提车。看了4S店的结费单,小林瞬间怒了,330694元!连发动机都没有坏,怎么可能那么高?这不是坑人吗?

他当场对这一价格提出质疑:“一开始4S店的工作人员让我支付结费单上的费用,而且让我支付定损金额外的超额费用。看到我态度强硬,他们便说只要支付30.2万元就行了。但小林的这一说法遭到了4S店相关负责人的否认。该负责人说,修理时间长达近5个月,是因为车辆受损严重,又是进口车,很多零部件需要进口。33万余元的结费单并非正式的维修费用清单,因此也不是客户或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终价格,而是厂家DMS系统(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中各配件及工时的总价。实际修理费用不会超过定损金额。这位负责人表示,小林之所以有这张所谓的结费单,是因为他当天来到4S店提出希望先看看维修项目,我们才给他打了这张单子4S店方面表示,这也是为何结费单金额超过事故车辆价格(按折旧计算,4个月后事故车辆价格约为30.8万元),却没有通知车主申请报废处理。当天,小林要求保险定损员提供定损金额。定损员发来短信,显示定损金额为302000元。

    

 纠纷二:修车前是否曾告知高额费用?

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和4S店是否在修车前告知车主定损和修理金额是最大焦点。小林坚称自己在128日前、即提车前长达近5个月的修车时间里,从来没有接到过保险公司或4S店对定损金额和修车费用的告知,而是直到提车时才得知天价修车费。他认为,这有强买强卖之嫌。

对此,4S店相关负责人承认工作有疏漏,但表示在小林提车前已告知其维修费用,维修前双方也曾电话沟通,但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则承认,近5个月维修时间内,并未与小林直接沟通。保险公司称:因为客户(小林)到店后与4S店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维修站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且本车损失未达到全损,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后续一直与4S店沟通,确定事故损失。

而据保险行业内人士透露,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客户定损金额,定损金额出来后,大多会通过电脑系统发送至客户手机。

      


纠纷三:多开发票属于“骗保”?

325日,保险定损员给小林发来短信,约其就理赔争议去4S店面谈。328日,三方在4S店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协商后,4S店同意小林支付16~17万元维修费后将车取走。而小林要4S店开具30万元定损金额的发票,等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再结算尾款,这一提议遭到了4S店的拒绝。4S店相关负责人称,协商时,自己承诺的是,小林支付16~17万元可以提车的前提是交多少钱开多少钱的发票,剩下的钱需要小林打欠条。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财务流程不可能多开票,而且这涉嫌骗保,是绝对不可能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车险定损的一般流程是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确定事故维修单位后,通知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损失,然后,保险公司收集齐全理赔材料即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此外,小林下一年的保费不会因为这次事故而上涨。

                

普罗米修律师说法:

14S店如确未告知定损金额,则侵犯了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  纠纷发生。生活习惯中,车主到4S店进行维修,以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内确定维修金额,4S店和保险公司都是专业机构,且彼此之间有长期合作(维修车辆和保险理赔),更应清楚这一生活习惯和商

规则。鉴于4S店的侵权和保险公司的违约,小林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用,超出的部

分应当由4S店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2小林支付17万元,让4S店开30万元发票,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一做法已违反保险合同,也违背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那么或涉嫌保险诈骗,如果知道,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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