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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雇佣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4-28 查看次数:1(次)

2017115日,老张被同乡包工头李某雇佣为隔壁村林某改造房屋。不幸的是,老张在建房屋屋顶时不慎踩空,从楼顶摔落导致下身瘫痪,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老张回到家继续治疗。


期间花费住院治疗费用13万元,而包工头李某在支付了5万元治疗费用之后就再也不肯出钱,业主也没有赔偿。出院后,老张将包工头李某和业主林某告上法庭。



他认为,李某作为包工头,自己的雇主,在事故发生现场没有提供基本的工程保护措施,故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业主林某委托包工头李某进行房屋改造 而未提供工程保护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包工头李某表示老李说的自己是雇主的情况并不属实。


法庭上,他表示老李跟自己一直都是合作关系,因为村里部分房屋屋顶用的是传统瓦片屋顶,而自己一直都是建设水泥板屋顶。因此才与老李合作,约定有需要建瓦片屋顶才找他的,自己和他只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法院查明审理,此案涉及金额为10.5万元,由业主林某发包给包工头李某,李某联系了工人进行施工。事发当天,老李在屋顶铺盖瓦片不慎踩空坠楼,导致下身瘫痪。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老张259024.75元,驳回了老李对业主林某的诉讼请求。老李和包工头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那么,房屋改造的业主是否应当对老张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施工。可是,房屋业主在明知李某作为个人不可能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房屋改造工程交予李某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推进,个人用工需求增多。像老张这种情况的还有很多。那么,如何在发生意外之后及时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1


保留用人单位的证据

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


保留其他主体的证据

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

保留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


保留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

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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