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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发布者: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5-18 查看次数:1(次)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21

摘要: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该如何认定呢?是构成非法持有呢还是构成窝藏罪呢?那么下面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为您详细分析介绍。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张某、王某共同商议做生意挣钱,最后经商定,二人第人出资10万元,去四川弄点货(指毒品)回来卖。同年7月4日,二人从四川将货带到家中。为保安全,张某找到自己的好友刘某,(刘某系当地公安机关干警)。将装毒品放到刘某家中。说:我朋友(女)有一个皮箱,放到我家怕老婆追问,先放你家一段。刘某同意。后案发,某市检察机关以张某、王某、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接案:

2010年11月,刘某的亲属通过关系找到本人,希望能为刘某提供辩护。交谈中,经刘某亲属的简单介绍,感觉本案案情重大,一是毒品数量巨大,涉案毒品达979多克,二是刘某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参与贩毒,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均较大,想让刘某脱案,难度较大。就此情况,将案件的严重情况也向刘某家属全盘托出,实话实说。一是不承诺,二会尽职尽责,三要家属作好思想准备,四就案件的进展情况会及时与家属沟通。

办案思路:

根据刘某家属的介绍判断,刘某可能构成如下罪名:

1、贩卖毒品罪;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窝藏、转移毒品罪。

经阅卷,确定辩护方向:

1、 刘某无罪;

2、刘某是从犯;

3、刘某如构罪也非贩卖毒品罪。事后通谋仅构成帮助犯而非共犯。

确定以上办案思路后,就案子的事实、法律及风险向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予以释明,并取得当事人及家属的意见作无罪辩护。

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王某、刘某经预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大量毒品予以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请予惩处。

辩护要点:

一、刘某不构成犯罪:

1、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参与了预谋;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明知箱子内有毒品;

3、张某供称其曾告诉刘某箱子内装有毒品系一孤证,且极不稳定。一称曾告诉刘某箱子内有毒品,一又称曾告诉刘某箱子很重要,要刘某保管好箱子。一又称曾告诉刘某箱子是其女朋友(情人)的,其怕老婆查问才放到刘某家的。

4、刘某在公安机关曾供述说自己知道箱子内有毒品,但当庭对此予以否认,称因受不了刑讯才不得不说的。且该供述只有仅仅的一次。

5、王某供述说刘某知道箱子内有毒品,但其仅是通过张某说的“箱子放在刘某家了”。其供述只是自己的判断。不能排他性的就证明刘某明知放在其家中的箱子内放有毒品。也不能据此就证明刘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更何况其供述的内容属传来证据,应不予以采信。

6、就公诉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该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查获有毒品及毒品鉴定的情况,不能排他的证明被告人刘某有犯罪的故意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王某经预谋,购买毒品予以贩卖,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刘某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的罪的定性有误,予以改正

二审: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人继续二审辩护。二审经审理,作出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

原一审法院就案件另行组成全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就案件的事实、定性与本辩护人进行了沟通,公诉机关、原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也构成了窝藏、转移毒品罪。(当然,这全是私下就案件的沟通、讨论或称探讨,无深层次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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