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 4500万设备租赁费终获厘清——张金成律师团队代理建工租赁纠纷胜诉,职务代理认定成关键
4500余万元设备租赁费该由谁承担?在一起工程租赁纠纷中,周某被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张金成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精准论证周某行为属职务代理,应由建设公司担责。历经两审一裁,法院采纳我方意见,终获胜诉,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普罗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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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ISE-U
LAW FIRM
SELECTED CASES
精选案例

Lawyer Introduction
Abstract
在当今工程项目中,租赁大型机械设备已成为常见做法,由此引发的租赁费用承担纠纷也时有发生。
Case Summary
近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张金成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取得胜诉。委托人周某曾参与某路段改建工程,项目完工后,租赁公司要求周某承担租赁费用。经张金成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代理,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某建设公司承担租赁费用4500余万元,周某无需承担责任。
Case Progression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
一、周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是否构成有效代理;
二、租赁费用应向哪一方主张;
三、判决建设公司承担费用是否损害其权益。
Highlights and Outcomes of Agency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主体众多、关系复杂。接受委托后,代理团队围绕两大重点展开工作:一是论证周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二是在此基础上明确租赁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
第一,某设备租赁部应周某要求为案涉工程提供挖机服务,相关结算单经周某等人签字确认,并载明施工单位为某公司,租赁部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根据会议签到表、项目部职责文件及结算单等证据,周某等人与某公司承包的工程具有强关联,租赁部提供的服务实际作用于该公司工地,劳动成果由该公司享有,其理应支付相应对价。
第三,判决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并未加重其负担。该公司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内部约定向分包方或实际施工人追偿,并通过工程款抵扣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某公司以“非合同当事人”为由申请再审,但若仅因代理人身份或是否追加当事人等问题启动再审,并不能实质改变各方权利义务,反而会增加诉累,故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某省高院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该结果印证了团队辩护策略的正确性,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周某的合法权益。
Case Extension
职务代理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指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以组织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该组织承担。其代理权来源于职务身份与职责范围,无需单独授权,且对同类业务具有反复适用性。相对人善意的认定较为宽松,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理
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其构成需具备权利外观(如公章文件)、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等要件。法律后果上,本人须承担有权代理的责任,但事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二者主要区别
区别在于代理权来源:职务代理源于职务身份,属常态有权代理;表见代理则源于权利外观,本质为无权代理。此外,在行为人身份、举证重点及内部追责机制上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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