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 论网络犯罪中帮助犯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以一起无罪辩护案为例
普罗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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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SELECTED CASES
精选案例

Lawyer Introduction
Brief Facts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通过社交平台获取兼职机会已成为常见就业形式之一。然而,该模式亦潜藏法律风险。近日,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蔡大鹏律师团队成功处理一起涉嫌诈骗罪案件。当事人陈某(社会经验尚浅的青年)因在社交平台承接所谓“APP操作员”兼职工作,被指控参与诈骗活动并遭刑事拘留。经蔡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辩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我方法律意见,当事人于37天内获释。
Case Background
陈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李老板”的雇主任职所谓“APP操作员”,主要工作内容为根据指示在公安部门官方APP中协助客户进行预约操作,并对外发布“黑户解控、办理出境手续”类信息。多名受害人支付定金后未达成预期结果,遂报案,陈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Defense Argument
蔡大鹏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卷、多次会见及案情研判,认为陈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Defense Process
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故意
李某向陈某传递“上面有人可办”等模糊信息,且明令禁止其打听细节,操作均通过正规官方APP进行,极具隐蔽性与迷惑性,陈某无从认知整体行为的违法性;
Defense Process
客观方面未实施虚构隐瞒行为
陈某未参与前端宣传、资金收取等核心诈骗环节,仅从事辅助性、技术性操作,未直接实施欺骗行为;
Defense Process
利益分配体现劳务关系非共犯结构
陈某按工时获取固定报酬,无诈骗金额分成,不符合诈骗共犯获利特征,其法律地位应认定为被雇佣的劳动者。
Key Points Of The Case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司法实践常借助刑事推定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本案辩护关键,在于打破办案机关将陈某视为“概括故意”帮助犯的惯性思维。蔡律师团队着重从以下维度论证其主观“无知”:
个体认知能力的局限性:
当事人社会经验有限,难以辨识犯罪手法;
行为外观具备形式合法性:
全部操作经由正规APP完成,强化其主观信赖;
上游人员刻意设置信息壁垒:
主犯禁止陈某探询核心环节,导致其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系被利用的“工具人”。
Case Result

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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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蔡律师团队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并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认定陈某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最终获释,法律权益得以维护。
Legal Advice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日趋分工化、链条化,不法分子常将犯罪环节包装为“兼职任务”引诱他人参与。蔡律师提示:
对报酬异常、操作隐蔽、言辞含糊的“兼职机会”应保持警惕;
务必核实工作内容及性质,避免成为他人违法活动的“工具人”;
如涉法律风险,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厘清责任边界。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蔡大鹏律师在刑事辩护,尤其是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对主观故意认定问题的深刻把握。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之道,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民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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